特殊項目簽證(416 類)
特殊專案簽證(416 子類別)是一種自 2016 年 11 月 19 日起不再接受新申請的簽證。但是,如果您想申請類似簽證,您可能有資格獲得臨時工作(國際關係)簽證(403 子類)或臨時活動簽證(408 子類)。
簽證持有者
如果您已獲得特殊計劃簽證(416 子類),了解您的權利和義務非常重要。您可以使用免費的簽證權利在線驗證 (VEVO) 服務輕鬆檢查您的簽證詳細資訊和權利。
簽證期限
特殊專案簽證(416 子類別)的有效期限在您的贊助組織與內政部之間的特殊專案協議中指定的期限內。通常,該期限為 3 至 12 個月,包括所有抵達和離開安排。
允許的活動
此簽證允許您參加經批准的特殊計劃,以及在澳洲工作或學習(如果該計劃屬於經批准的計劃的一部分)。此外,您可以選擇攜帶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
義務
作為簽證持有者,您和您的家人必須遵守所有簽證條件和澳洲法律。您只能從事簽證申請中所列的活動。如果您希望參加不同的活動或為不同的組織開展活動,您將需要提交新的簽證申請。
在澳洲逗留期間保持足夠的健康保險安排也很重要。
報告狀況變化
如果您的情況有任何變化,例如新的居住地址、新護照,或您的家人懷孕、出生或死亡,請務必通知內政部。您可以使用適當的表格來完成此操作,例如用於地址和/或護照詳細資料變更的表格 929,以及用於其他情況變更的表格 1022。
贊助商
如果您是特殊計畫簽證(416 類)個人的核准擔保人,您必須履行某些義務。
贊助期間
贊助商可以獲得最長三年的贊助批准。
贊助商義務
身為贊助商,您有責任遵守以下贊助義務:
- 與根據 1958 年移民法任命的檢查員合作
- 向內政部通報某些事件
- 保存證明遵守贊助義務的記錄
- 根據要求向部長提供記錄和資訊
- 不得向他人追償、轉讓或收取某些費用
- 支付尋找和驅逐非法非公民的費用
- 獲得合理標準的住宿
- 支付被擔保人離開澳洲的旅費
請務必注意,即使您有其他人代表您行事,您也有責任履行這些義務。不遵守這些義務可能會導致制裁和處罰。
與檢查員合作
作為擔保人,您必須與根據 1958 年移民法任命的檢查員合作。這包括提供進入場所的權限、出示所需文件以及允許官員在您的場所採訪個人。
事件通知
發生某些事件時,您必須以書面通知內政部。這些事件包括被贊助人無法滿足計劃要求、無法參加計劃、停止參加計劃或未能參加計劃。
通知必須在指定時間內透過掛號信或電子郵件發送至指定地址。
儲存記錄
作為贊助商,保留證明您遵守贊助義務的記錄非常重要。這些記錄必須以可複製的格式保存,其中一些記錄必須能夠由獨立人員驗證。
必須保存的記錄包括支付外出旅行費用的書面請求以及如何支付這些費用的詳細資訊。
提供記錄和資訊
如果部門官員要求,您必須提供用於確定贊助義務遵守情況的記錄或資訊。這包括聯邦、州或領地法律要求的記錄以及您作為擔保人有義務保留的記錄。
禁止收回成本
您不得向他人收回或轉讓某些費用,包括移民代理費用。這包括與招聘或成為贊助商。這項義務從擔保獲得批准之日起或工作協議開始生效,並在您不再是擔保人或不再擁有擔保簽證持有者時結束。
非法非公民的費用支付
如果被擔保人成為非法非公民,您可能需要支付聯邦政府尋找該人並將其帶出澳洲所產生的費用。這項義務從該人成為非法非公民之日開始,到其離開澳洲五年後結束。
住宿義務
如果您贊助某人擔任志工職位或專業發展計劃,您必須為他們及其家人提供合理標準的住宿。該住宿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的設施。如果沒有住宿,您必須尋找替代住宿。
支付差旅費用
作為擔保人,您必須支付合理且必要的旅行費用,以使被擔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能夠離開澳洲。這些費用應涵蓋從居住地到出發目的地的旅行費用,以及返回本國的實際旅行費用。經濟艙航空旅行或合理的同等艙位通常被認為是合理且必要的。
對贊助商和簽證持有者的監控
內政部監督擔保人遵守義務以及簽證持有人遵守簽證條件的情況。這種監控可能會在贊助期間以及贊助終止後的五年內進行。根據 1958 年移民法任命的檢查員可以調查擔保義務的遵守情況。
違規制裁
如果您未能履行擔保義務,內政部可以採取各種行動,包括禁止您擔保更多人、取消您作為擔保人的現有批准以及發出侵權通知或民事處罰令。
了解並履行作為簽證持有人或擔保人的義務非常重要,以確保遵守澳洲移民法律和法規。